(2013)济民五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五初字第99号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宏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琳琳、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志审判员 薛立华审判员 李 玮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地点:本院立案一庭办公室2001房间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志、审判员薛立华、李玮承办人:杨志书记员:王敏评议事项:评议(2013)济民五初字第99号案财产保全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宏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琳琳、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承办人汇报案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合议庭评议:承办人意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章国用(2006)第09003号土地一宗,位于埠村街道办事处南凤村,使用权面积26884平方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薛: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杨: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其自有资产为担保财产。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四、合议庭决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附:担保财产清单一份。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章国用(2006)第09003号土地一宗,位于埠村街道办事处南凤村,使用权面积26884平方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