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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李金凤、邱占元、林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李金凤,邱占元,林德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冯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庆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李金凤。被告邱占元。被告林德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诉被告李金凤、邱占元、林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缓交)及邮寄费6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朱晓艳代理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