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日照市安驰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安驰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48号原告:日照市安驰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上海路东首6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江,经理。被告: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黄海路与富强路交叉路口东向南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安驰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安驰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安驰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钊守明审判员 郑淑梅审判员 李业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