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河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顾某,女,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清扬。被告孙某,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日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