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