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喻达业、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达业,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喻达业,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申请人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全丹(特别授权),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会计。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喻达业、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小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5日,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长兴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喻达业与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喻达业与荆门麻城星祺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