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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东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沈苏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苏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东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沈苏永。委托代理人:何泽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严娟。委托代理人:楼艳。委托代理人:黄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苏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苏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苏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苏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沈苏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