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陈英敏与李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敏,李敏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74-1号原告:陈英敏。被告:李敏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敏与被告李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敏巧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99-2号504室房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2011-01031**号),申请保全价值19万元,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敏巧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99-2号5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2011-01031**号),财产保全价值为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