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路新法、王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燕,路新法,王建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女,海南电信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风喜、王雷生,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法律维权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新法,男。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建中,男。上诉人王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路新法、王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北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燕的委托代理人王雷生,被上诉人路新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娟,被上诉人王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北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茂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