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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夏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杨占满与吴鹏举、唐仲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满,吴鹏举,唐仲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夏民初字第1号原告杨占满,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吴鹏举,男,汉族,现年45岁,江苏扬州人。被告唐仲福,男,汉族,现年43岁,甘肃临夏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满与被告吴鹏举、唐仲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满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杨占满负担。审 判 长  余 红代理审判员  蔡锦平人民陪审员  王海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