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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少全、靖秀珍、郑彦兰、崔某与被执行人李定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大霞,崔少全,靖秀珍,郑彦兰,崔某,李定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异字第29号异议人熊大霞,女,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少全,男,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靖秀珍,女,1947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彦兰,女,1973年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某(又名崔某甲),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定本,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少全、靖秀珍、郑彦兰、崔某与被执行人李定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熊大霞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熊大霞称,被执行人李定本欠申请执行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是事实,但异议人已与李定本离婚,离婚后异议人无生活来源,唯一的社保退休养老金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并扣划3900元,故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予以返还。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崔少全、靖秀珍、郑彦兰、崔某与被执行人李定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栖龙��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该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异议人熊大霞和被执行人李定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栖复执字第298号民事裁定书,扣划了异议人熊大霞银行存款3900元和2200元。为此,异议人熊大霞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予以返还。另查明,此次事故的肇事车辆,系异议人熊大霞与被执行人李定本在夫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生活共同购买的。异议人熊大霞在事故发生后曾承诺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用于赔偿。在本案执行期间,异议人熊大霞与被执行人李定本于2013年8月5日在本市栖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异议人熊大霞与被执���人李定本现虽然已经离婚,但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购买了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故本院裁定扣划熊大霞相关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熊大霞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厉承发审 判 员  雷家顺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