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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03号原告刘某,汉族,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泽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泽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6日生育女儿冯雅诗。原告在不了解被告的情况下,便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自己和被告在兴趣、性格、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且被告嗜赌如命,丝毫不为家庭、女儿着想。虽经努力,双方仍未能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在原告忍无可忍,提出要与被告离婚后,被告通过发短信、微信等对原告进行恐吓。另原被告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冯雅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某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3、短信、微信记录;3、报警回执(2013.7.1);4、幼儿园收据。被告冯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婚姻基础牢固,原告所述“在不了解被告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不属实。事实上,被告与原告是通过熟人介绍相识的,在共同生活了近一年后才结婚的。在相识之初就对彼此的家庭情况相当了解。在认识一个月后,原告体谅被告父母、姐姐移民美国,被告孤身“一人在珠海无人照料生活,遂让被告搬到家里一起同住。期间,被告与原告一家相处非常融洽,原告父母在生活上很照顾被告,被告也很尊重原告的父母,被告与原告更是相亲相爱,俨然就像一家人一样。经过大半年的充分了解后,彼此之间都觉得双方在性格、相处上都非常满意适合,遂在父母、亲友的祝福下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二、被告与原告夫妻婚后感情和睦,原告所述“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不属实。事实上,被告与原告夫妻恩爱,相互关心,相处和睦。在原告怀孕后,被告在生活上体贴照顾原告,于2009年8月16日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女儿冯雅诗出生了。女儿出生后,被告在父母的支持下在吉大水湾路买了一套房子,被告的父母也特地从美国回来帮忙照顾原告和女儿,一家五口居住在一起,其乐融融。为了给原告和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被告开始积极做事,与朋友合伙做生意。自己做生意,应酬难免,也许在生活上会对原告和女儿有所疏忽。但是被告每年都会安排时间带着原告和女儿到各地旅游。而且,被告致力于事业,也是为了家庭、女儿着想。因此,原告所述“被告不为家庭、女儿着想”不属实,原告所述“被告嗜赌如命”更是无稽之谈。被告与原告不仅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而且婚后感情和睦。三、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乃是生活常态。虽然原告自2012年10月回娘家居住,但并不是因为夫妻之间没有感情,而是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有所误会。而且,被告不忙时几乎天天都回原告父母家中探望女儿。去年春节,双方还计划在华发新城购置新房,但因为被告生意出现问题而搁置。双方还计划今年六一儿童节带女儿去香江野生动物园游玩,但因被告身体、生活各种问题而没有成行。四、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受其家人的影响,并不是对婚姻没了感情。今年四月份,被告生意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生意失败,加之身体又患有严重疾病。原告一时不知道如何应对生活的变化,在其妹妹、家人的影响下,一时糊涂才对原告提出离婚的。五、关于被告发了过激言辞的短信、微信给原告一事。首先被告诚心向原告道歉。其次,被告是在事业受挫,身体患病,不管是身体和心理都承受着极大痛苦的情况下,在获悉原告要离婚后,出于极度无助和恐慌才会作出不当言辞。同时也说明原告和女儿对被告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被告只是太害怕失去他们了,才会失了方寸,出言不善。被告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知道自己的行为深深的困扰和伤害了原告,已经是万分懊恼。被告现在正在积极治疗身体和进行心理辅导,再也不会以类似的方式对待原告。六、被告与原告的女儿才四岁,父母一旦离婚,对女儿的成长极其不利。女儿出生后,都是和原被告一起生活的。被告跟女儿之间的父女感情,是任何人无可替代的。综上所述,被告坚信,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虽然,被告事业上出现了问题,但是被告的父母都有不错的收入,家里没有什么负担,而且有房有车,家庭生活基础相对殷实。被告坚信只要一家人在一起就没有过不去坎,被告将调整心态,正视现实,度过难关,为原告和女儿重新撑起一片爱的天空。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16日生育。女儿冯雅诗。根据原告刘某的陈述,婚后由于双方在兴趣、性格、爱好方面存在差异,嗜好赌博,不顾家庭和妻女,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于2012年10月搬回娘家居住。当原告刘某提出要与被告冯某离婚后,被告又发短信和微信威胁她,故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原告刘某主张的被告冯某赌博和不顾家庭等问题,原告刘某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冯某也不予认可,对于发短信、微信,被告冯某在答辩中表示认错和向原告刘某道歉,请求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共同生活了近一年时间后才登记结婚,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之间虽然有些许矛盾,但这都不是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矛盾是可以解决好的。原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冯某对向原告刘某发的短信、微信已经认错和道歉,并且请求给予和好机会,说明被告冯某对挽救婚姻是有诚意的。鉴于被告冯某对双方婚姻有和好的愿望和诚意,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应该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据此,原告刘某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被告冯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敏代理审判员 陈      炯      旺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