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梅荣财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荣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梅荣财,申请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法定代表人顾昱,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院医疗纠纷调解室副主任。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梅荣财、市一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7月10日申请人梅荣财因咳嗽、咽喉不适、胸闷到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仅被诊断为慢性咽喉炎。同日晚8时许,病情加重在葛洲坝三峡医院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多器官衰竭、心源性休克,经治疗40余天病愈。申请人梅荣财认为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专家未尽责在病情严重时没有及时确诊,在要求住院检查治疗时遭到拒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2月18日经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给予梅荣财一次性补偿费3500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得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梅荣财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红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