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春兰与被执行人苏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兰,苏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胡春兰,女。被执行人:苏向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兰与被执行人苏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立调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