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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耿军与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军,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耿军。被执行人:刘建。申请执行人耿军与被执行人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2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210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27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树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