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杨圣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松,卫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杨圣松,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商。被执行人:卫建春,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建春在金融机构存款8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茆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