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98号原告董某某,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炜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