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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98号原告董某某,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炜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