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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士军与陈红卫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士军,陈红卫,卫廷凯,王朝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宋士军,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红卫,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卫廷凯,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朝贯,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士军申请执行陈红卫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红卫三人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