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袁瑛与谢序华、谢梦霞、谢春梅、何雯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瑛,谢序华,谢梦霞,谢春梅,何雯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54号原告袁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包学东,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序华,男,汉族。被告谢梦霞,女,汉族。被告谢春梅,女,汉族。被告何雯,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瑛与被告谢序华、谢梦霞、谢春梅、何雯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邓国惠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