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陆莲与吴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874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贲志锴。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