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登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 (17)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登字第00020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417988-9。代表人:陈宇翔。被申请人: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花园**幢*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73609334-2。法定代表人:林长生,董事长。2013年8月2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振诉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的主持下,三方于2013年8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我院出具了(2013)武海法商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欠原告刘振船员工资10080元,并由第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进行垫付,第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垫付后就垫付款项有权在“恒瑞1”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现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就“恒瑞1”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2013)武海法商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予以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侯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