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鹏飞因与施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杨鹏飞。被申请人施忠清。申请人杨鹏飞因与被申请人施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施忠清所有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杨鹏飞提供自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施忠清所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二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施忠清所有的坐落在福清市的房产。以上保全价值1,700,000元为限,已抵押的财产以抵押余额为限。三、冻结申请人杨鹏飞所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