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石头款1860元返还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