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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石头款1860元返还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