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项莉与朱姜、上海运灿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莉,朱姜,上海运灿贸易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项莉。被告朱姜。被告上海运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周栅村1136号201-43室。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在苏州市干将西路389号。负责人蒋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莉诉被告朱姜、上海运灿贸易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项莉负担。审判员 靳庆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月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