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鲁菲与吴泽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菲,吴泽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53号原告:鲁菲,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泽玉,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菲诉被告吴泽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雪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菲,被告吴泽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沈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了7.7万元保证金、3万元彩礼,之后再次向原告索要2万元彩礼,为结婚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和彩礼费合计12.7万元。2011年11月26日,被告同意赔偿原告4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仅归还了2万元,尚欠2万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吴泽玉辩称:1、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索要保证金、彩礼不是事实。原告201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不存在骗婚。双方在2011年11月协议离婚时对离婚财产已经分割,没有其他争议。2、被告打欠条是事实,但欠条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在离婚后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和胁迫的手段让被告打的欠条,欠条无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之后,原告无端去被告单位吵闹使得被告无法正常工作,为此还报警处理。从欠条内容上看,欠条分二段,第一段是今欠多少钱,第二段是今后你家人不得对我家庭骚扰,同意是原告签的,欠条表现了原告是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致使被告为了正常生活打的欠条。3、就算欠条存在,事情也已经处理完毕,在欠条出具后一段时间,被告的母亲为了使被告正常生活就瞒着被告从家里拿了2万元,跟原告说给他2万元钱了结这件事。事后,被告的母亲把2万元给了原告,原告收取后将所谓的欠条原件给了被告的母亲说了结这件事了。就算欠条是合法的事情也处理完毕。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我们保留对已支付2万元钱反诉的权利。鲁菲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在2011年11月10日离婚的事实。3、欠条1份,证明2011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4万元,在一周内还清。吴泽玉对鲁菲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于证据1、2均无异议。2、对于证据3,欠条上的同意和原告名字日期是原告本人写的,其他是被告写的。但是欠条是否是原件我们不清楚。欠条上写今欠鲁菲4万元不是事实,2011年11月26日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欠条是一个对应性的,鲁菲不得对被告家人骚扰,被告才给原告4万元,表明被告是被胁迫才打的欠条。综上,该欠条是无效的。吴泽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已做处理,无财产纠纷。2、证明1份,证明2011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打欠条的背景是受到原告胁迫的,欠条是无效的。3、接处警记录1份,证明民警没有进行调解;被告打欠条的事实是报警了被胁迫的。4、电话记录电话录音(CD)1份,证明被告已经归还了2万元,事情已经了结了。5、吴泽玉母亲左会珍的证人证言,证明当时说好给被告2万元钱就了结欠条这件事。鲁菲对于吴泽玉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于证据1,无异议。2、对于证据2,对于2011年11月26日发生的事情我不知情,被告通知我去丹桂园学校,我直接去的派出所。当时进行了调解,被告承认彩礼有8万元,这4万元是被告提出来的,说给我一半。我就同意了。被告就写了欠条。我从来没有骚扰过被告,我父母去找她是为了维护我,想把钱拿回来。3、对于证据3,对内容有异议。开具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4日,不是事发当时。4、对于证据4,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我承认被告归还了我2万元,还欠2万元没有归还;我家人去找被告我是不知情的。本院对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于鲁菲提交的证据1、2、3及吴泽玉提交的证据1、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吴泽玉提交的证据4,与鲁菲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吴泽玉提交的证据2及左会珍的证人证言,因两位证人均与吴泽玉存在利害关系,尚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鲁菲、吴泽玉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1年11月26日,鲁菲父母因离婚财产问题与吴泽玉发生争执,报警后马鞍山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出警。后在桃源派出所门外吴泽玉向鲁菲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鲁菲肆万元整,一周内还清……”,吴泽玉在欠条右下方落款处签名。后吴泽玉母亲左会珍出面找到鲁菲协商,提出支付鲁菲2万元了结此事,鲁菲口头表示同意并接受了2万元,钱款交付后鲁菲将“欠条”交还左会珍,后该“欠条”被证实系复印件。本院认为:1、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从吴泽玉向鲁菲出具的欠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欠款金额、债权债务人等主要条款,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债权凭证合法有效。对于吴泽玉抗辩称双方在出具欠条当天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吴泽玉与鲁菲原系夫妻关系,又因离婚财产问题发生争议而由吴泽玉向鲁菲出具欠条,可见双方存在产生债权债务问题的基础,对于吴泽玉的抗辩不予采信。另外,吴泽玉抗辩称据该欠条上书内容“你家人不得再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骚扰,干涉我们家人的生活”是鲁菲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致使吴泽玉为了正常生活打的欠条,仅为主观推测臆断,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抗辩不予采信。2、因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鲁菲口头表示同意吴泽玉母亲向其支付2万元了结,后接受了2万元并向吴泽玉母亲交付了欠条(复印件),鲁菲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免除剩余2万元债务,仅要求吴泽玉支付2万元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系鲁菲的意思自治行为,鲁菲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然终止。3、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鲁菲仅向吴泽玉母亲交付了欠条复印件,但其隐瞒了自己仍持有欠条原件的事实,使吴泽玉母亲误以为收回了欠条原件双方已经了结,鲁菲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照双方协商结果履行,不应再行主张自己已经实现的权利。鲁菲、吴泽玉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二人曾经历了婚姻生活,共度了人生的一段旅程,存在一定感情基础,若二人能本着互相信任、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处理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对二人的家庭及未来生活都将有所裨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鲁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鲁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