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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民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市民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42号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颜家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民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民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安徽惠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