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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莹与赵波涛、刘慧青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赵波涛,刘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赵波涛。被执行人刘慧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慧青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