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莹与赵波涛、刘慧青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赵波涛,刘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王莹。被执行人赵波涛。被执行人刘慧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慧青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