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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杜芝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强;杜芝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曙光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秦小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芝婷,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新城区岩鑫园**楼******,系韩城市桑树坪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殷鹏飞,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杜芝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强委托代理人秦小妮,被上诉人杜芝婷委托代理人殷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案件定性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2)韩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张强。审 判 长  张艳芹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智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