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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寇孟春、朱兰珍诉寇运庄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孟春,朱兰珍,寇运庄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寇孟春,男,193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原告朱兰珍,女,194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告寇运庄,男,52岁,汉族,农民,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孟春、朱兰珍诉被告寇运庄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孟春、朱兰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英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