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寇孟春、朱兰珍诉寇运庄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孟春,朱兰珍,寇运庄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寇孟春,男,193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原告朱兰珍,女,194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告寇运庄,男,52岁,汉族,农民,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孟春、朱兰珍诉被告寇运庄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孟春、朱兰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英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