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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士香与陈文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曹士香;陈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微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曹士香。 被申请人陈文涛。 申请人曹士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文涛驾驶的鲁H×××××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申请人陈文涛驾驶的鲁H×××××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贵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