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美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杨昌荣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昌荣,男。200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013)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昌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被告人杨昌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昌荣伙同曾总(在逃)窜到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横路265号前,将被害人吴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杨昌荣骑着盗得的电动车行驶至海口市六合大厦旁边路口时被吴XX发现并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昌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相片、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涂XX的证言;并有被告人杨昌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昌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法,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昌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昌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