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湖北瑞众铸件有限公司与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瑞众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邓家厚。被执行人湖北瑞众铸件有限公司。地址:大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新。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悟人社处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悟人社处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和悟人社罚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瑞众铸件有限公司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处理、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悟人社处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和悟人社罚字(2013)0219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湖北瑞众铸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姝玲审 判 员 杨俊平人民陪审员 刘 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