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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景重兴与杨翠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重兴,杨翠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397号原告景重兴,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冯村乡东阳村八组南城21号。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翠霞,女,46岁,汉族,住运城市禹都金辉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景重兴诉被告杨翠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重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