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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林为云与周晓兵、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为云,周晓兵,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林为云。被执行人周晓兵。被执行人夏青。林为云与周晓兵、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13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6月25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7月2日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7月18日提取被执行人债权118258.8元。2013年7月30日依法拘留被执行人周晓兵15天。2013年8月20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赵朝晖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