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四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建军、安秉铉与安秉铉、王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安秉铉,王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四初字第195-2号原告:李建军。被告:安秉铉。被告:王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安秉铉、被告王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25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元宏代理审判员 刘思涵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锐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