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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四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建军、安秉铉与安秉铉、王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安秉铉,王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四初字第195-2号原告:李建军。被告:安秉铉。被告:王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安秉铉、被告王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25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元宏代理审判员  刘思涵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锐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