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世温与姜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温,姜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张世温。被告:姜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温与被告姜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张世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肖若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