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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立国与被告李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国,李德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赵立国,男。委托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国与被告李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国撤回对被告李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赵立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晓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