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平潭与詹雄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潭,詹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677-2号申请执行人吴平潭,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雄荣,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平潭与被执行人詹雄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吴平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8003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詹雄荣名下房产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