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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朱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朱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垫法民初字第03826号 原告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界。 委托代理人周超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朱英,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砚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晏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