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诉前保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陆平、李春环与何婉明、胡宏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09号申请人:孙陆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李春环,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何婉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胡宏明,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孙陆平、李春环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婉明、胡宏明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玉花小区7号楼203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张弛、雷燕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远大未来城商住小区22号住宅楼S118门面房一间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陆平、李春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婉明、胡宏明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玉花小区7号楼203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交由何婉明、胡宏明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张弛、雷燕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新城区远大未来城商住小区22号住宅楼S118门面房一间(房地权怀私字第324906号)。查封期间交由张弛、雷燕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怀诉前保字第106-2号申请人:唐虹宇,男,200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石山村。法定代理人:唐中义,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石山村。系唐虹宇父亲。被申请人:刘西海,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芡南村。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怀诉前保字第10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西海驾驶的“皖C5D7**”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刘西海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西海驾驶的“皖C5D7**”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尚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