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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与惠安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惠安汇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月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嘉文、梁保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惠安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连超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汇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泉州市良友纺织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