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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学明与周翠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琼芬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学明,周翠如,陈琼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邻水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卢学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30日。申请人周翠如,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5日,系申请人卢学明之妻。被申请人陈琼芬,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日。申请人卢学明与周翠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琼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学明、周翠如诉称,被申请人陈琼芬与二申请人儿子卢道成于2003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于长子卢某某,次子卢某甲及长女卢某乙。2009年9月,卢道成在海南海口打工时因故死亡。2009年12月,其妻陈琼芬便无故外出,一直不与家庭联系,也不照顾子女,申请人多方查找,均不知其下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琼芬失踪。经查,陈琼芬,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日。2003年陈琼芬与二申请人之子卢道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长子卢某某、次子卢某甲于及长女卢某乙。2009年9月20日,卢道成在海南省海口市因故死亡后,于2009年9月28日火化于海南省海口市殡仪馆。被申请人陈琼芬于2009年12月初无故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陈琼芬外出后,其子女卢某甲、卢某某、卢某乙一直随二申请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寻找陈琼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琼芬仍然不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学明与周翠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陈琼芬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卢学明与周翠如为失踪人陈琼芬子女卢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