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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寿桥,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杨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子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