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海龙诉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龙,潘庆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吴海龙。委托代理人刘常远、刘喜光,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庆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龙与被告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