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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海龙诉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龙,潘庆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吴海龙。委托代理人刘常远、刘喜光,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庆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龙与被告潘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