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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高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温厚伟与吴懿祥、李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厚伟,吴懿祥,李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温厚伟,女,生于1943年4月13日,汉族。被告吴懿祥,男,生于1962年6月2日,汉族,教师。被告李在霞,女,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厚伟诉吴懿祥、李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厚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告温厚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温厚伟负担。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