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增海、王增新与王增新、梁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海,王增新,梁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李增海。被告王增新。被告梁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海诉被告王增新、梁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李增海负担。审 判 长 薛 海 涛审 判 员 孙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