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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增海、王增新与王增新、梁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海,王增新,梁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李增海。被告王增新。被告梁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海诉被告王增新、梁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李增海负担。审 判 长 薛 海 涛审 判 员 孙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