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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他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詹可富申请执行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可富,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立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他字第00006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詹可富被执行人: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彬被执行人:六安立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厚田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1)六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可富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1)六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