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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黄双凤与谭龙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双凤,谭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黄双凤,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谭龙秀,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谭龙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2月12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谭龙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龙秀的银行存款50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金昌审判员  兰四兵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正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