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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霞与被告杨良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界初字第1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成年。被告杨某某,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