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霞与被告杨良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界初字第1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男,成年。被告杨某某,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