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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柳海滨与莫雪亮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海滨,莫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保字第1号申请人:柳海滨。被申请人:莫雪亮。关于申请人柳海滨与被申请人莫雪亮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